关于继续举办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房管处:
全国建设类一级资质培训机构——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是建设部指定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岗位培训定点单位。根据建设部统一部署,1998年至今,我们已举办了“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500多期,培训人数近5万人次。学员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应当地主管部门之邀送教上门,异地举办了近500期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根据建设部(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第61条的规定,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的相关人员三年内证书进行复检。为了继续贯彻有关岗位培训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2008年将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一、 培训对象:
具有大专(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的房地产开发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内容
1、按建设部指定教材,《物业管理概论》、《物业管理法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三门课程为考试课,以此作为培训主要面授内容,面授期间将重点进行辅导和考试。
2、三门其余课程为考查课,以自学为主。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1、《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规章释义;
2、物业管理法律纠纷规避防范;
3、物业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4、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运作程序。
三、考核发证、注册:
1、 企业经理: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的方法,学习后经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全国通用。
2、 继续教育:请携带本人已取得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注册。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2008年10月16日——10月18日 上海市
2008年10月24日——10月28日 广州市
五、培训费用:
1、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收费:1070元/人。
2、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500元/人。
六、报名办法:
请各省市建委、建设厅科教处、房地产处、房管局、所、物业管理协会及各物业公司、企事业房管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亦可用电话或传真报名。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发送报道通知,详告报到时间、地点、行车路线及有关事项。
七、其他:
1、 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学员:请携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个人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或任职(证明)一份。
2、 继续教育培训班:请携带本人物业经理岗位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帮助预定返程始发车、船、机票,以上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