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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炒人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9-7 22:03:56浏览次数: 212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解释,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与《劳动法》最大的不同是,《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6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法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下6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4)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5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炒人,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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