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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丈夫婚外情获高额精神赔偿
作者: 洪承志来源: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06-12-14 16:43:04浏览次数: 1070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陈某(女)均是六十年代的大学生,经自由恋爱于70年代初结婚。二人携手共同渡过了二十年最艰苦的岁月,并把独子抚养成人。90年代初,李下海经商,在陈海外亲戚的帮助下先后负责经营多家公司,并置下汽车及多处房产等逾百万家产。不久,李与公司员工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96年生育一女,三人共同居住在新居。自此,李弃妻儿不顾,一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边连续两次提起离婚。因陈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
2000年8月,李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陈无奈向市妇联请求帮助。经市妇联研究决定将此案作为妇联为妇女维权的重点案件予以支持,同时由众信律师事务所程宇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作为陈的代理人。
    鉴于陈李二人婚姻已无存在必要,陈已同意离婚。但因多年分居,李已将所有财产转移怠尽,除陈与儿子现住的公房外,没有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如何使委托人陈某公正地分得财产并得到相应赔偿成为律师工作重点。


    【律师观点】
    李某与某女共同生活长达五年,并育有一女,但因他二人对外未以夫妻名义相称且对同居行为总是设法遮掩,尚未公开,故不宜认定其构成重婚罪。不过现有证据是以证明李某与某女长期同居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尽管李某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陈某在诉讼中毅然提起反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方过错,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此案在妇联及各级政法部门的关注下,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不仅查明陈应得财产,而且使委托人陈某某获得了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成为本市《婚姻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因对方发生婚外情致婚姻破裂所获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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