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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发布时间: 2006-12-1 15:04:19 作者: 未知 发布者: admin 人气: 1488

 

武德律--唐代第一部法典。
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至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即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2000-3000里)、死(斩/绞)
刑罚原则
(公罪与私罪--按是否为谋私利分。
自首--1与自新的区别;2一些犯罪由于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所以不适用自首;3自首可以免罪但需退还赃物;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化外人--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契约规定--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禁婚规定--五服以内禁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但定婚在前,任官在后的除外。
户绝与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四等人--元代法律特点之一为以法律来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共7篇,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为例。
大明会典--行政法典。
大清会典--行政法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充军,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审刑院--宋,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刑讯--1刑讯条件;2刑讯方法,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仗,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拷讯数满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情形;3具有特权身份的人、老幼废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
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翻异别勘--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巨的制度。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明代会审--1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2朝审--三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3大审--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
清代会审--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天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的处理为情实、缓决、可衿、养承嗣;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天至立秋前1天,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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